(2)异地隐匿。债务人为了安全起见,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转移至异地隐藏。如债务人将其财产运抵边远地区,使之远离执行法院的辖区。
(3)就地隐匿。对于不易搬迁、挪动的大宗物件,因执行在即,债务人往往采取就地隐匿的方式。如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交本地关系户保存,或将财产分散寄存在临近的亲朋挚友处等。
(4)使用假合同转移或隐匿财产。债务人利用债权人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实际执行的时间差,与虚设的需方或供方订立合同,再以履约为由转移财产。待人民法院查问时,债务人又以上当受骗为由,请求法院协查该无头案。
(5)运用假案转移财产。债务人虚设财产遭受火灾、被人盗窃等案情,使人相信其财产已经灭失或失踪,进而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
(6)运用暗库或暗户头隐匿财产。债务人以明设的仓库应付检查和讨债,以暗设的秘密仓库隐匿其有价值的财产;或以明开的账户对付讨债,以暗开的账户隐藏存款。
(7)虚设债权,实为匿财。债务人假借清欠债务之 由将财产转移或偿还给有关债权人,以便蒙混过关,隐匿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