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财务管理中,保持合理的负债比例是维系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基石。一旦负债自初始设立起即失效,或是在承担过程中早已得到妥善解决,即便被告方后续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亦无法产生相应的物权请求权。
2、被转让的负债应具备可转移性。若负债不具备可转移性,则不得作为债务转让协议的标的。例如,与特定借款人的人身权益紧密相连的负债,需由借款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同时,被告方明确承诺不得转移的负债及其附带的责任,仅由承诺方或指定的被告方承担,不得转嫁给他人。
3、第三人需与债务人或借款人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
4、债务转让协议的签订须征得债务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