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类:
财产关系(只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件和人身关系(基于人格权、身份权)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土地纠纷、各种物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各种票据纠纷等。
第二类:
劳动争议案件。
包括劳动合同纠纷;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岗位、薪酬调整纠纷;工伤纠纷等。
注意:
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没有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类:
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这类案件主要是指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
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