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主张债权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两份证据不能必然反映借贷关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昔日同事梅某离职后借钱,仗义的俞某慷慨解囊,给梅某汇款3000元。出于对梅某的信任,俞某借款时并未要求梅某出具借条,梅某只是口头说会很快还款。
然而,这笔借款经俞某数次催讨,梅某都未曾归还,无奈之下,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案件,但驳回了原告俞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1983年出生的俞某是浙江桐庐人,在杭州一家公司上班,与来自三门的梅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11月初,梅某从杭州公司离职后向俞某借款3000元,俞某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梅某账户。念及昔日同事感情,俞某未要求梅某出具借条,梅某也口头承诺会很快还款。
梅某回到三门后,与俞某保持微信联系。俞某则多次通过微信向其催讨借款,一开始,梅某表示自己刚上班,工资较低无力偿还,承诺稳定下来后还款,后来,梅某不再理睬俞某的微信消息。因多次催讨无果,今年7月,俞某一纸诉状将梅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梅某归还3000元借款。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俞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拟证明其向被告账户转账3000元。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自己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借款的事实。
被告梅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出质证意见和相关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法官说法
那么,俞某究竟能否凭上述两份证据追回借款呢?
俞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确有提及催讨还款情况,但对于微信聊天的另一方是否系被告本人及欠款金额,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法院不予认定,无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汇款事实,不能必然反映双方的借贷关系。从法律事实和逻辑角度看,微信聊天内容与汇款凭证没有形成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法院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会碍于情面不出具借条,仅仅作出口头约定,而在借款人还款不能或者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往往会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据使自己不能获得利益。法官提醒,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一定要保存相应的债权凭证,以免给自己造成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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