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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公司 夫妻债务的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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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先生欠刘先生先生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将先生与妻子李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先生先生多次向将先生催讨,但将先生就是赖着不还。春节过后,刘先生先生又找到将先生,将先生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李小姐,自己已无义务偿还。于是刘先生将将先生与李小姐二人告上法庭。
  本案涉及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其实对此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办案债务是刘先生先生为将先生承包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将先生以其个人名义向刘先生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将先生与李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该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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